简易征收项目 | 内容 | 依据文件 |
一般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征收率 |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6条 |
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计税方法5% | 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1+5%)*5% |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3%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 |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 |
建筑工程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5%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 |
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5% |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5%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5%简易征收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5%简易征收 |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简易征收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不动产融资租赁-简易征收5% |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3%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六)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其他应税行为 | 公共交通动输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六)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服务 |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
自来水(物业管理公司)-简易征收3%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年8月19日实施)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简易征收5% | 一般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简易征收:按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农村类银行-简易征收3%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选择简易计税3% | 财税〔2016〕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