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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营改增的简易征收政策

日期: 2017-08-16
来源:
浏览次数: 85

 

建筑服务营改增的简易征收政策

项目

内容

依据文件

一般征收适用税率

11%

财税〔2016〕36号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率为3%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范围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

建筑工程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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