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务增值税的主要知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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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一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 |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4 | 从境外单位购进物品和服务,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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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2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
3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4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 |
5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备注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注:不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 |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
三 | 销售额定义和计税方法 |
1 |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 【注释】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
2 | 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
① |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②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3 |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 |
① | 应纳税销售额(不含税)=含税(全产价款+价外费用-分包工程款)/(1+11%) |
② | 销项税=应纳税销售额(不含税)*11% |
③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
3 | 建筑服务:简易征收和小模纳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 |
① | 应纳税销售额(不含税)=含税(全产价款+价外费用-分包工程款)/(1+3%) |
② | 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不含税)*3% |
| 注: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税率11%(一般征收),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0%”,2019年4月1日起降为“9%”。 |
四 | 建筑工程增值税发票具票地点(公司自行开票、异地预缴) |
1 | 公司所在地(注册地)工程项目开票:到公司所在区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 |
2 | 公司注册地城市的其他区开票地点: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先预缴增值税,带完税凭证原件到公司申请开票 |
3 | 外地建筑工程开票地点: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先预缴增值税,带完税凭证原件到公司申请开票 |
4 |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
* | 注:将完税凭证、外经证、合同、成本发票、工资单等相关资料必须及时交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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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简易征收备案及开票准备工作 |
1 | 简易征收备案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证》、建筑工程合同(包工包料老项目若无施工许可证,必须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或从发包方取得开工证明文件)、分包工程合同及发票(若有) |
2 | 跨县(市、区)项目前准备工作:开具外经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登记、提供分包工程合同及发票(若有) |
3 | 异地项目若由公司开票,开票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合同、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分包工程合同及发票(若有) |
4 | 异地项目若建筑当地代开票,月底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合同、发票及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分包工程合同及发票(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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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
1 | 填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2 |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 |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4 |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① |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含4月30日)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
② |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
* | 注:取得5月1日之后开具分包工程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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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预交税款抵减公司申报的应纳增值税 |
1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2 |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
3 | 对于跨县(市、区)的建筑服务,公司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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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必须一致 |
1 |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2 | 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
3 | 根据《刑法》和国税发【1996】210号文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非常严重… |
① |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② |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③ |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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