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服务或劳务外包的增值税政策及开票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对于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征税和开票规定了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全额纳税开票模式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开票税率为6%;
2、 差额纳税开票模式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具体到差额纳税这种方式下,开票方式由有两种:
(1)对于代发的工资、社保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税率为0%。对于服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5%;
(2)直接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税率为***的发票,将代发工资、社保和服务费开具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上。
实际上,对于劳务派遣而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第三种开票模式是这样操作:
1、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这部分工资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做工资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劳务公司开具发票;
2、对于社保费部分,鉴于劳动合同在劳务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还必须将社保费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保费缴费凭证抬头还是劳务公司的。因此,实际用工单位还是要取得劳务公司针对社保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或者和服务费一起开具的差额纳税发票;
3、劳务公司服务费部分单独开具5%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和社保费一起开具差额纳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