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都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答:是都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依据如下:
【依据一】《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税目(凭证类别) | 凭证具体种类 | 适用税率 |
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合同 | 万分之三 |
建筑工程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万分之三 |
【依据二】财税字〔1995〕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规定: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依据三】国税地函发〔1990〕1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规定:
武汉市税务局: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