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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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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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