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