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条 件
准予扣除的限额
备 注
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在内)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内一起计算扣除,不得单独计算扣除
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以上两种方法选择其一,企业可以以较择优选择计算扣除方法
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合并调整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不得重复扣除
依据文件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