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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进项税可加计抵扣政策

日期: 2022-08-27
来源:
浏览次数: 35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可加计抵扣政策

时间

企业类型

加计抵减率

政策文号

201941日至201993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2019101日至20211231

生产性服务业

10%

生活性服务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

2022101日至20221231

生产性服务业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长执行公告20193987号)

生活性服务

15%

202311日至20231231

生产性服务业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生活性服务业

1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范围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不得加计抵减情况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执行到期停抵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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