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 | 扣除标准 |
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 | |
1、工资薪金 | |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 不得税前扣除 |
(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 全额扣除 |
(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 | 42000元/年(3500元/月) |
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 | |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全额扣除 |
(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4)商业保险 | 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5)财产保除 | 全额扣除 |
3、借款费用 | 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 |
4、借款利息支出 | |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全额扣除 |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5、汇兑损失 | 准予扣除 |
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
(1)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2)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7、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9、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 不得税前扣除 |
10、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 |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11、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 |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12、劳动保护支出 | 全额扣除 |
13、开办费摊销政策 | 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14、公益性捐赠支出 | 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15、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 不得扣除 |
16、研发费用 |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17、财产损失 |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
18、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 不得扣除 |
二、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
1、个人所得税税款 | 2、税收滞纳金 |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
5、赞助支出 |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主要依据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财税〔2000〕91号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3、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