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无机构或场所)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向其他支付人扣缴相关于应纳税款的款项?
答:根据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