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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都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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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都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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