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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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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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