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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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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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