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类别 | 增值税政策 | 备注 |
一、农业生产者 | 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销售非自产(贸易)农产品,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
1、农业生产者 | 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
2、农业定义 |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制种企业 |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 2010年第17号 |
4、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08]81号 |
二、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1〕137号 |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2〕75号 |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四、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
五、农产品适用税率 | | |
1、13%(2017年7月1日起取消)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货物。如:(1)部份农产品(不含免税菜蔬);(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等(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等(7)国内印刷采用国际标准号编序的境外图书;(8)动物骨料。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2、11%(自2017年7月1日起) |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财税〔2017〕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