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