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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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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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