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3、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