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
序号 | 优惠政策 | 优惠期间 | 适用企业类型 |
1 | 二免三减半 |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2 | 五免五减半 |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备注 | 上述1、2条款说明 |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 | 五免五减半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4 | 二免三减半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5 | 15% | 经营期在15年以内(含15年)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
6 | 10% |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7 | 二免三减半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8 | 不征税收入 |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
9 | 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
10 | 软件2年折旧或摊销 | 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
11 | 生产设备3年折旧 | 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
|
|
|
|
|
法律依据:财税[20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8〕27号《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