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优惠政策 | 法律文件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一般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之前为50%);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 |
制造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中小科技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 | 财税〔2018〕99号、发改运行〔2021〕60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职工教育经费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税〔2015〕63号 |
一般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据实扣除(之前为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税〔2018〕51号 |
研发设备折旧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扣除 | 国税总局公告〔2014〕64号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加速折旧 |
非研发设备折旧 | 加速折旧 | 国税发〔2009〕81号 |
设备折旧(新政策)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注:设备不含房屋建筑物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可弥补亏损年度延长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财税〔2018〕76号 |
各类政府补助 | 技术改造、研发经费等各类补助 | 国家和地方补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