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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日期: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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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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