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 | 优惠期间 | 加计扣除比例 | 法律文件 |
一般企业 | 长期优惠 | 50%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75% | 财税〔2018〕99号 |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75% | 发改运行〔2021〕602号 |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7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制造企业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75%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 |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制造企业为100% | 75%或100% | 发改运行〔2021〕602号 |
自2022年1月1日起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高新技术企业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12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注意事项 |
政府补助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 |
研发残料收入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
以前年度研发费用 |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财税〔2015〕119号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企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2022年第四度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计算方式 |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一般企业研发费用都适用加计100%扣除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财税〔2015〕119号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国家税务总局202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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