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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外费用税收政策

日期: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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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价外费用税收政策 

项目

内容

一、基本概念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价外费用

不含以下项目

(一)原增值税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营改增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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