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起人或捐赠人对公益性组织设立时的初始投款(原始基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政策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二】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