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型 | 折旧方法 | 最低折旧年限 | 备注 |
一 | 一般性折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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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1 | 房屋、建筑物 | 直线法 | 20年 |
2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直线法 | 10年 |
3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直线法 | 5年 |
4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直线法 | 4年 |
5 | 电子设备 | 直线法 | 3年 |
6 | 外购软件 | 直线法 | 2年 | 财税〔2012〕27号 |
二 | 加速折旧法(符加条件之一) | 以下选择其一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81号 |
1 |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缩短折旧年限 | 不低于60% |
2 | 双倍余额递减法 | 正常年限 |
3 | 年数总和法 | 正常年限 |
三 | 六大行业(详见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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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
1 | 一般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 直线法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2 | 加速折旧法 | 以下选择其一 |
|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同时符合国税发〔2009〕81号 |
(1) |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缩短折旧年限 | 不低于60% |
(2) | 双倍余额递减法 | 正常年限 |
(3) | 年数总和法 | 正常年限 |
2 |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设备(含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 |
(1) | 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 | 加速折旧法 |
| 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 |
(2)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 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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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
1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 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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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 加速折旧法 |
| 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 |
3 | 研发费用(折旧费)加计扣除 | 正常折旧 |
| 按正常会计处理的折旧费加计 |
五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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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
1 |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 | 一次性扣除 |
| 会计处理可以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按正常方法折旧 |
2 | 2014年1月1日之前购进 | 折余价值一次性扣除 |
| 会计处理按原折旧政策执行 |
六 | 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 |
1 | 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最低年限 | 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 |
| 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情况除外 |
2 |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年限 | 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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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不得税前扣除 |
| 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
4 | 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 | 加速折旧 |
| 按加速折旧额税前扣除 |
5 |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 | 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 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 |
七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财税〔2012〕27号 |
1 | 外购的软件 | 直线法 | 2年 | 会计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适用所有企业 |
2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 直线法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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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
1 |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 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
2 |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 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3 | 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 |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
九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财税〔2015〕106号 |
1 | 一般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 直线法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2 | 加速折旧法 | 以下选择其一 |
| 财税〔2015〕106号 |
(1) | 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 缩短折旧年限 | 不低于60% |
(2) | 双倍余额递减法 | 正常年限 |
(3) | 年数总和法 | 正常年限 |
2 | 四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含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 |
(1) | 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研发 | 加速折旧法 |
| 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 |
(2)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 一次性扣除 |
| 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于研发 |
(3)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 | 加速折旧法 |
| 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于研发 |
十 | 2018年-2023年新购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 | 一次性扣除 | 规定期间 |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政策内容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一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设备 | 一次性扣除并允许加计扣除 | 规定期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政策内容 |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十二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 允许一次性计入扣除 | 规定期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
政策内容 |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