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汇总表
项 目
准予扣除的限额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2018年1月1日起为8%)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
同上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其他按2.5%(2018年1月1日起为8%)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开办费摊销年度扣除,超出部份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3.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3类企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补充养老保险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2.关联企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在规定标准内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得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1.财产保险企业按保费余额的15%;
2.人身保险企业按保费余额的10%;
3.其他企业按合同确认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