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定
项目 | 会计 | 增值税 | 所得税 |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确认收入 | 销售,销项税 | 销售,征 |
2.销售代销货物 | 确认收入 | 销售,销项税 | 销售,征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定义(备注1) | 不确认收入(或收入合并抵销) | 销售,销项税 | 不视同销售,不征 |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不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不视同销售,不征 |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 | 不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7.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不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不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 不确认收入 |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 不视同销售,不征 |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 | 不确认收入 |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 视同销售,征 |
12.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如:推广礼品) | 不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13.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 | 不确认收入 | 不视同销售,进项不转出 | 视同销售,征 |
14.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样品 | 不确认收入 | 不视同销售,进项不转出 | 视同销售,征 |
15.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集资 | 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销项税 | 视同销售,征 |
备注:
1.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资产的价格
(1)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