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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政策

日期: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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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政策

 

项目

增值税政策

文件号

1.视同销售行为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8137

2、不属于销售情形

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同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8137

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用于销售,如:仓储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2802

【重点撑握】

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即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又不向购货方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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