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业务增值税政策
项目
增值税政策
文件号
1.代购业务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字〔1994〕26号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取的手续费按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2.代销业务
代销协议有两种结算方式:一、视同买断;二、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1视同买断
视同销售,与一般销售业务相同。核算科目“委托代销商品”
一般销售处理
2.2收取手续费
销售货物与手续费区别处理,销售货物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有差异
企业销售代销货物只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手续费相当于收取的代销行为服务费,故手续费按“现代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
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