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66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8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166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1
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2.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定义(备注1)不确认收入(或收入合并抵销)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7.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8.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12.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如:推广礼品)不确认收入视...
166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4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政策内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据文件号: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66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8
问: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还?答:根据财税〔2011〕107号《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67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8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类型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
167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28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档次优惠政策优惠期间适用企业类型1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215%经营期在15年以内(含15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3五免五减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4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510%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6不征税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7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8软件2年折旧或摊销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企业外购的软...
167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5
问: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167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6
问: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释]原税率为13%,2017年1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
167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2
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军人用、救灾用、水库移民用的粮食和土豆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
167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6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167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1
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67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1
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67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67
问: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167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17
问: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增值税)
168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6
问: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