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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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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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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0
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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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1
问: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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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7
问: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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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0
问: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3〕1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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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的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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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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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7
问: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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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9
问: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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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6
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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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4
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5〕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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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2
问:房屋买卖合同总价含了装修费用,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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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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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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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41
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起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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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8
问:契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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