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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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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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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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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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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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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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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折扣销售必须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扣减折扣额?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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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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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销售额?税务上对不具有合同商业目的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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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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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上对不具有合同商业目的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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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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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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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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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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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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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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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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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由地税局代为征收?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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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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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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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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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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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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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价外费用政策规定 项目内容一、基本概念1、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二、价外费用不含以下项目(一)原增值税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营改增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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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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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简易征收范围 简易征收项目内容依据文件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34、35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6条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计税方法5%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1+5%)*5%建筑服务-简易征收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发包方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销售不动产-简易征收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小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5%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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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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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跨县(市)业务增值税-预交税率业务类别异地项目预交税率依据文件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跨县(市)建筑服务2%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4、5、6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跨县(市)建筑服务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建筑服务3%预交税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不动产销售转让(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3、4、5、6、7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8、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及小规模纳税人)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1.5%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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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业务类别纳税人身份征收率依据文件一般业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3%财税〔2016〕36号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和个人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企业)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单位出租不动产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个体户和个人出租住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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