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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571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02
问: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1号《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72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60
问: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73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57
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574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91
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75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24
问: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76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293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577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88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578
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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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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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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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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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5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81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69
问: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82
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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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和纳税地点?答:根据深地税告[2007]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规定: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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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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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深地税告[2007]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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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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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85
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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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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