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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646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64
问:房产税逾期申报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为0.5%(千分之五)滞纳金?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有关滞纳金的征收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新《征管法》规定。)  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
647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6
问:深圳市房产税纳税人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
648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2
问:深圳市纳税人将其房产信息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649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9
问:深圳市以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范围?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650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38
问:深圳市纳税人以房产原值的70%(扣除30%)按1.2%计征房产税?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651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55
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652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28
问:承租人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53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30
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3〕368号《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654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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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55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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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56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31
问:单位购购置存量房,房地产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57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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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58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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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建的房屋计征房产税的时间?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59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28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60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59
问: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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