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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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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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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增值税政策 项目政策内容(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1、单用途卡概念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2、发卡和售卡企业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3、售卡或预收资金时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取得持卡人充值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预收资金时不缴增值税,开普通发票”注意事项:(1)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4、使用或消费充值卡时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消费时缴税,不开发票”5、手续费及时纳税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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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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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预付卡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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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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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业务中,各环节应该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部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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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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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售卡方企业与发卡企业结算时取得的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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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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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单用途卡?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有什么区别?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部分规定,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部分规定,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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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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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如何确定买入价?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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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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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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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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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商品持有利息和转让收益的增值税政策项目政策内容依据文件一、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1、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2、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1)一般金融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含理财产品(2)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持股20%以下)不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分类为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持有到期收益(利息)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持有收益,按上述原则确认是否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二、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1、转让外汇以金融资产的形态表现的外汇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3、非货物期货包括金融工具和金融指标4、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三、适用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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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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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商品(含理财收益)非保本持有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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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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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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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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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信托及财务公司)、证券、保险等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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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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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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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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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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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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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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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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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释】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解读】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其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于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 件。罚金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是指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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