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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81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54
问: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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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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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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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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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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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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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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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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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税收政策项目税收政策一、一般规定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适用税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收入实现时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递延纳税政策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范围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二、技术投资政策依据文件号:财税〔2016〕101号可选择递延纳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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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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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申报分期缴纳个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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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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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如何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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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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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纳税申报地是哪个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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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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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哪些?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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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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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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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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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什么时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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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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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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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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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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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44
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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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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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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