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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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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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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释】证券经纪人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式:按月计征应纳税所得额=经纪(佣金)收入额-展业成本(月收入额*40%)-营业税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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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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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不征个税)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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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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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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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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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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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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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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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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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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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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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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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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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总包、分包企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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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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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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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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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底计提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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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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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答:根据2009年国税函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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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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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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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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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和计算工资薪金总额?答:根据2009年国税函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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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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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答:根据2009年国税函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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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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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的个税政策 项目政策内容一、提前退休税收政策包括办理内退和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二、正常退休收入符合退休年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三、非退休收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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