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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08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
问: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什么价值确认?答:根据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108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30
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必须向捐赠人开据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答:根据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108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57
问: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答: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1084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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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政府机关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1085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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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答: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086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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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取得什么单据才能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
1087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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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份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答:【文件一】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二】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注释: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扣除标准部份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8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文件一】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二】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注释: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文件三】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
1089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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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汇总表项   目准予扣除的限额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8%)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同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同上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其他按2.5%(自2018年1月1日起按8%)同上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得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开办费摊销年度扣除,超出部份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3.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3类企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不得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不得扣除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
1090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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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原优惠政策)依据文件号: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序号文件名称相关政策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091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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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
109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013
问: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2〕59号《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109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办发〔2004〕10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规定: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
1094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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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
109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6
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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