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14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2
问: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14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
问: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转化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字〔1999〕45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14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
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三、对非营利性科...
114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8
问: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9〕17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现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14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6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08]136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46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税务机关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十、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十一、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47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9
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生转让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14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
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4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报送什么材料?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5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97
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享受优惠政策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15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3
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5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69
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5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0
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5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0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要确认销售收入?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注: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15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0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注: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786页次77/120首页上页...  72737475767778798081...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