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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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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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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进行加速折旧?答:根据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注释】企业对于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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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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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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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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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购买单价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什么时候开始可一次性计入费用税前扣除?答:根据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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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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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或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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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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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答: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汇总表序号类型折旧方法最低折旧年限备注一一般性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房屋、建筑物直线法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直线法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直线法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直线法4年5电子设备直线法3年6外购软件直线法2年财税〔2012〕27号二加速折旧法(符加条件之一)以下选择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81号 1(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60%2双倍余额递减法正常年限3年数总和法正常年限三六大行业(详见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1一般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直线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加速折旧法以下选择其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同时符合国税发〔2009〕81号 (1)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60%(2)双倍余额递减法正常年限(3)年数总和法正常年限2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加速折旧法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2)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加速折旧法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四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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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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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的固定资产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答:根据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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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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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多少年?答: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注释】对于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文件中政策适用于软件产业(注:不是软件企业),所以这一条适用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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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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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优惠?答:根据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注释】对于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文件中政策适用于软件产业(注:不是软件企业),所以这一条适用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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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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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汇总表序号类型折旧方法最低折旧年限备注一一般性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房屋、建筑物直线法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直线法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直线法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直线法4年5电子设备直线法3年6外购软件直线法2年财税〔2012〕27号二加速折旧法(符加条件之一)以下选择其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81号 1(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60%2双倍余额递减法正常年限3年数总和法正常年限三六大行业(详见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1一般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直线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加速折旧法以下选择其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同时符合国税发〔2009〕81号 (1)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60%(2)双倍余额递减法正常年限(3)年数总和法正常年限2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设备(含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1)专用或与生产经营共用加速折旧法参考“二”加速折旧法,选择其一(2)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扣除四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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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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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资产开始计提的时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释】固定资产折旧:“本月增加次月提,本月减少次月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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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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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什么时间停止计提折旧?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释】固定资产折旧:“本月增加次月提,本月减少次月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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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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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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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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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还未取得发票,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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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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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规定处理的应作为企业计税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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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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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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