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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246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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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1247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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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何确认收入?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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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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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按规定取得并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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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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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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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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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具体范围?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第一条…….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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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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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从税法的角度应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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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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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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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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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拨款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解释】企业放弃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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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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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收到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用于研发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理解1】企业将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用于研发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该部份支出也不得加计扣除。【理解2】企业若放弃将财政补助(含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即企业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用于研发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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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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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放弃财政拨款(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文件理解】企业若放弃将财政拨款(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即企业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则其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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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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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解释】企业放弃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形成的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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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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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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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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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答:根据财税〔2013〕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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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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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答:根据财税〔2012〕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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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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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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