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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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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7
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附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上海45北京40天津35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辽宁、湖北、湖南25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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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0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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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42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渔业水域滩涂”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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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7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养殖水面”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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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2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农田水利用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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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1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牧草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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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42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林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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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1
问:纳税人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补缴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根据财税〔2009〕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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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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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占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答:根据(1991)财农税字第89号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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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4
问: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根据财税字〔1997〕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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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9
问: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占地的耕地占用税是否免征?答:根据财税[2005]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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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9
问: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6〕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温州市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占用耕地,不属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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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4
问:技工院校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答:根据财税〔201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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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21
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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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79
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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