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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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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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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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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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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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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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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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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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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提高的幅度?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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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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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提高的幅度?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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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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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税率?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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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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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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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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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耕地范围或税目?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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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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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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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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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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