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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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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56
问: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七、原油、天然气  (二)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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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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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具体含义?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七、原油、天然气  (三)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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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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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如何计征资源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七、原油、天然气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二)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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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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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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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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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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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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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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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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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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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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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自产自用产品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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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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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如何计征资源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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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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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用于自用的,如何计征资源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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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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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如何计征资源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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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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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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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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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答: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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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9
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税 率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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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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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答:根据国税函〔2002〕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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