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46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81
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7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2
问: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48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1
问: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0〕107号《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49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6
问:天然林二期工程相关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1〕90号《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0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61
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1〕118号《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1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96
问: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2〕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2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7
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53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69
问: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20号《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规定: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4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5
问: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44号《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55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89
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59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6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4
问: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57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38
问: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8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44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7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9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102
问: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1号《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0
2017 - 08 - 12
点击次数: 60
问: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