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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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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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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注释】一般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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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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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注释】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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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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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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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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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答: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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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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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及个人?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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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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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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