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7
个人房产交易契税政策项目税率文件号一、一般适用税率3%《契税暂行条例》二、契税优惠政策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免征《契税暂行条例》2、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国税函〔2004〕1036号3、个体工商户与个人(负责人)的房产权属相互转移免征财税〔2012〕82号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房产权属相互转移免征财税〔2012〕82号5、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财税〔2008〕142号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财税〔2011〕82号7、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免征国税函〔1999〕391号8、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1%财税号〔2013〕101号9、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普通住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1%财税〔2010〕94号10、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1.5%财税号〔2013〕101号11、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财税〔2012〕82号1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5%财税〔2008〕24号13、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差价的3%财税〔2012〕82号
2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83
深圳市个人销售不动产(房屋)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计算基数税率依据文件号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5%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免征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5%同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个人销售自建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免征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十五)个人销售其他房产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计税公式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76
深圳市个人购销房屋(含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税(费)种计算基数纳税人税率依据文件号二手房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转让方5%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转让方5%同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城建税营业税额(深圳市于2010年12月1日起由“1%”调整为“7%”)转让方7%深国税函〔2010〕366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转让方3%征收教育附加暂行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深圳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转让方2%深府办〔2011〕60号印花税购销合同总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双方0.05%(免征)财税〔2008〕137号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免征)财税〔2008〕137号增值额(对个人销售非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方30%-60% (或核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计税价格(个人首次购买90平...
4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78
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适用纳税人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增值税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深国税发[2005]143号深圳:每次(日)200元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值全面试行)个体户(含个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
5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60
增值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适用纳税人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增值税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深国税发[2005]143号深圳:每次(日)200元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工薪所得按月减除3500元,港澳台及外籍个人另扣除附加费13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2011年国务...
6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67
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项目政策内容一、个税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56号、财税〔2015〕126号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健康保险产品需符合下列条件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
7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16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 项目扣除标准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3)业主本人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3500元/月)2、各类保险(业主和从业人员)(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额扣除(2)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财产保除全额扣除3、借款费用按规定费用化或资本化,准予扣除4、借款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5、汇兑损失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1)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
8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96
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9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20
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36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11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63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2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10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原则?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3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74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82
问:个体工商户经营亏损,准予结转以年度弥补的年限为5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5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74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00页次1/14首页上页1234567891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