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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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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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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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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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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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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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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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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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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2017-03-29 10:14:01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部门规章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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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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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个人到房产所在地“街道租赁办”或地税局代开发票时扣缴税费)出租房类别月租金(不含税)综合税率备 注住房月租金<=3万元4%房产税4%3万<月租金<=10万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月租金10万元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商用房(非住房)月租金<=3万元4%房产税4%3万<月租金<=10万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28%,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月租金10万元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0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0%注: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法律依据文件:1、2016年第7号《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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