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31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26
问:个人领取年金在新政策之前缴费已纳个税的部份如何抵减税额?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60
问: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3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22
问: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4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65
问: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如何计算?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5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0
问:单位和个人年金缴费超标准的部份,计入当期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6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29
问:企业(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计税基数的4%内的部份,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7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9
问:企业(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7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发布日期:2011-07-25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3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8
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1〕108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
4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6
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
4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40
问: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4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2
问: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
4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0
问:个人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4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0
问: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
4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16
问: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页次3/14首页上页1234567891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