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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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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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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何时扣缴个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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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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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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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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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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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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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待其转让股票时扣缴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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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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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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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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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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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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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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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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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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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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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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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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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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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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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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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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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计征个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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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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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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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9
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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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12
问: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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